失信被执行人 |
杨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9********4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13民初2304号 |
案号 |
(2019)黔0113执4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云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凯翼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车款248000元及利息(以24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9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止该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杨翼、秦凯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拉卡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原告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凯翼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翼、秦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1-18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