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神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6********1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祁民一初字第310号 |
案号 |
(2020)湘0426执恢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德青、蒋顺清、蒋才清、蒋茂清、蒋郁卿、蒋扬文、蒋艳茹因受害人蒋华成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德青、蒋顺清、蒋才清、蒋茂清、蒋郁卿、蒋扬文、蒋艳茹因受害人蒋华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三、原告蒋德青、蒋顺清、蒋才清、蒋茂清、蒋郁卿、蒋扬文、蒋艳茹的下余损失84,233.4元,由被告周意生负责赔偿70,112.4元,减去其预付的赔偿款10,364.2元,尚需赔付59,748.2元。四、被告徐神洲在被告周意生赔偿原告蒋德青、蒋顺清、蒋才清、蒋茂清、蒋郁卿、蒋扬文、蒋艳茹59,748.2元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被告周意生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部分,由被告徐神洲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神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意生追偿。五、驳回原告蒋德青、蒋顺清、蒋才清、蒋茂清、蒋郁卿、蒋杨文、蒋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限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37元,由原告蒋德青、蒋顺清、蒋才清、蒋茂清、蒋郁卿、蒋杨文、蒋艳茹负担837元,被告周意生负担31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