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3********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257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闫五元、柏秀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8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82817元还清之日止,以828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杜建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被告闫五元、柏秀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