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米凰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8318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6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竹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862元;二、驳回原告葛竹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应国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60074402XG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注册地址 |
东丽区津汉公路北金地企业总部D区D2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