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7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28242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6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图书价款五万四千四百三十三元八角七分;二、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违约金(以十万零五千九百九十八元六角为基数,从二Ο一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石木雄对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第二项所负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木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木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一元(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负担四十三元;由被告广州市霖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木雄负担五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发布时间 |
2017-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石木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679706738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96、98号宿舍B首层27号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