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15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725民初1634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立志、王俊玲偿还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7048.3元,承担利息27737.39元,共计104785.6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自2019年5月6日开始,按本金77048.3元、以月利率2%承担利息,并息随本清。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曹平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曹平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立志、王俊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元,被告曹立志、王俊玲负担2389元。被告曹平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曹立志、王俊玲负担。均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