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0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2827号 |
案号 |
(2019)川0105执96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求: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一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罚息(计算标准为: 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3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 上述利息和罚息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2.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七、被申请人八对被申请人一上述第一项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请求法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七、被申请人八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 请求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54900元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被申请人五、被申请人六、被申请人七、被申请人八负担。申请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三叶鞋业有限公司、成都英杰鞋材有限公司、陈志杰、黄叶英、岳俊平、涂敏、陈迪、陈雪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05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生效, 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财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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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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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勤江社区(沙渠工业集中发展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