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咸阳海龙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1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404民初525号 |
案号 |
(2020)陕0404执1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姚小龙、咸阳海龙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李秀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崔永生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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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小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40069113666X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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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