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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103********1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6民初484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18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达、温井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825455.57元及截止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40065.73元、罚息829.19元、复息1569.08元,共计867919.57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照年利率10.05%计算);二、被告彭达、温井洁如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彭涛提供的抵押物太原市双塔寺街35号5幢2单元1层3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0041787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彭涛对被告彭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彭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彭达、温井洁追偿。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彭达、温井洁、彭涛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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