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艾伊薰衣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5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4420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武、李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万元,支付利息431920.01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欠息之日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包括利息、复利、罚息等),本息合计2731920.01元;并以借款本金23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并支付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张飞宇、杨晓婷、胡玉峰、赵玉凤、银川市嘉利洋实业有限公司、宁夏艾伊薰衣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武、李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飞宇、杨晓婷、胡玉峰、赵玉凤、银川市嘉利洋实业有限公司、宁夏艾伊薰衣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武、李丹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武、李丹、张飞宇、杨晓婷、胡玉峰、赵玉凤、银川市嘉利洋实业有限公司、宁夏艾伊薰衣草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韶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0083501467B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银川滨河新区203省道111公里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