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5823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3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4919486.98元、截止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374979.36元及其余利息(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0.4325%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可就编号为ZGEDY2014086最高额抵押合同载明的抵押财产(见附件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8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三、被告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对于第一项所列债务在18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龙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对于第一项所列债务在23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对于第一项所列债务在17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诺德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对于第一项所列债务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对于第一项所列债务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钱志军、徐美华对于第一项所列债务在1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银忠、丁洪鑫对于第一项所列债务在4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66元,由原告承担1799元,被告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凯华实业有限公司、丹阳龙光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诺德轮毂制造有限公司、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丁洪鑫、陈银忠、钱志军、徐美华承担113567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时间 |
2018-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1181执326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28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408033.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钱泉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674414488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南环路凤凰新村1幢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