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19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14150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 000 000元;二、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 800 000元;三、被告辽宁启明投资有限公司、温艳姝、武奎斗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他项权利证书编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14004446号]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沈北他项(2014)第00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 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辽宁华昇印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沈阳翰文图书精典发行有限公司、辽宁启明投资有限公司、温艳姝、武奎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武奎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4号A楼40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