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3********3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2859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4 806.08元,利息14 371.98元、罚息及复利1 674.04元(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自2019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1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常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