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3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904民初90号 |
案号 |
(2020)辽0904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贵龙、吕东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金榜借款本金562.58万元;给付原告赵金榜2015年2月10前借款利息7.77万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赵金榜支付欠款562.58万元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已给付90万元)。二、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贵龙、吕东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第三人李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王贵龙、吕东艳多给付的借款利息98.81万元。四、驳回原告赵金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35万元(原告缓交),财产保全费0.5万元,合计6.0935万元,由被告王贵龙、吕东艳共同承担。被告被告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573463096R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1-2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