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4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吉0602民初793号 |
案号 |
(2020)吉0602执恢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周永胜、孙世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白山浑江恒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万元,支付2015年7月22日前拖欠的利息53871.44元及复利1675.07元,并按照逾期利率(月利率18‰)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上述罚息、复利累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孙世斌、白山市万达牧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世斌、白山市万达牧业有限公司代周永胜履行还款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周永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周永胜、孙世华、孙世斌、白山市万达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