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庆贞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551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83民初1517号 | 
| 案号 | (2019)鲁0883执35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城市新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0000元,支付所欠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的利息1021687.43 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64%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邹城市宏浩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华聚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丁庆贞、张凤华、杭怀华对被告邹城市新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城市宏浩商贸有限公司、邹城市华聚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丁庆贞、张凤华、杭怀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城市新纪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73元,由被告邹城市新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付给原告)。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19-01-22 | 
| 发布时间 | 2019-01-2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