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63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23民初1948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兴县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熊健宝借款本金140 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6日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自2016年2月17日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永兴县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时,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永兴县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上述第一项义务向原告熊健宝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熊健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被告永兴县汇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郴州市北湖区诚意民间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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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小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066353319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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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青年路2号(郴州市政府机关东湾院A区9、10号门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