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0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02民初1831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1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归还原告李彦召借款本金313845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5月3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彦召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3.0元,由被告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5760306205D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