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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二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1********1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281民初973号
案号
(2019)豫1281执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义马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二明、张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490264.51元及利息210471.1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的基础上浮5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渑池县隆磊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郭海明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6元,由被告张二明、张玉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时间
2019-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1281执122号
立案日期
2019-01-23
执行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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