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振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4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4民初1181号 |
案号 |
(2020)桂0324执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振雲向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未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4547.81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5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振雲负担。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