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81民初683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870000元、利息及罚息1366289.35元(计算至2019年1月4日),合计21236289.35元,并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履行义务完毕止,按年利率9.657%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吴代斌、邱乙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地产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82元,减半收取计73991元,由安徽省健源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吴代斌、邱乙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旭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81793581836M |
登记机关 |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