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名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7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1民初1905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9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名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63724.58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本息合计2763724.585元,2019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二、被告宋健、祁英、宋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4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10元,由被告淮南市名门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宋健、祁英、宋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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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77735529X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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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林场路(市总工会创业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