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唐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6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3民初3838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1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唐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翁德平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146107元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翁德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1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072元,由原告翁德平负担2063元,被告杭州唐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0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杭州唐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113执11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0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511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谷乐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35966142647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0号110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