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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云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3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1民初10173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2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宇泽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3%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3%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宇泽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64200元。三、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江阴宇泽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邵仲达、包建亚、黄云洁、邵彩媛对江阴宇泽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5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宇泽纱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天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阴鼎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邵仲达、包建亚、黄云洁、邵彩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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