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明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8********3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昆民四初字第440号 |
案号 |
(2017)云0128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的10%即400万元,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的10%即1259733.3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的90%即3600万元,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的90%即11337599.7元;被告李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3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义务,则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金4000万元及以400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且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国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尚欠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张云华、昆明神昌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明华、李小刚、韩宗萍、禄劝乾华球团工贸有限公司、武定县乾华矿业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