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49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1433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建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秦国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建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160元,由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秦国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16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秦国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674901518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高丽社区三村组1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