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82********00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593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8657452】。一、被告郑耀华、刘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026904.64元及截至2019年7月3日的利息19098.69元、罚息542.55元、复利207.87元,后续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1月1日最新的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复利按前述利息利率加收50%对逾期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计收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郑耀华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富华中路181号五福购物中心1栋、2栋商业、住宅楼商铺111的房产[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200038597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2000812894]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就判项一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0.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220.78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郑耀华、刘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