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3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427民初504号 |
案号 |
(2020)粤1427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向原告李标明、江雪、徐东才、李英莲履行交付坐落于蕉城镇福星大道以南4号地a区景川长寿酒店0117商铺的义务;二、被告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李标明、江雪、徐东才、李英莲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涉案商铺之日止以5713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计算的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梅州市明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景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27093333110L |
登记机关 |
蕉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蕉岭县蕉城镇桃源东路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