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玉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4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34民初442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史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本村第五生产队北地的2.35亩承包地(北邻史玉玲,南邻史国斌,东邻庙东村农场,西邻庙东村四、五队界地)返还原告史国章、李风芹耕种。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史玉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