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34********69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34民初1566号 |
案号 |
(2020)冀0434执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魏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杜海峰欠原告郭洪浜本金165万元及利息155万元。被告应当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万元;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65万元;被告欠原告利息15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25万元,下剩130万元利息,被告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能支付的,被告的东城首府-置地,一期小区房屋抵顶,但房价不能超过最初售楼价格。2、被告如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恢复原告以上放弃的25万元利息,由被告支付。3、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魏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