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浩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0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民初441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4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卢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 9585.13 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截至 2020 年 1月 22 日结欠 2832.82 元, 此后利息、 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0.4 元,减半收取 55.2 元,由卢浩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