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3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8民初30号 |
案号 |
(2019)甘08执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凉苏浙商贸有限公司于生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汽车西站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1100399.62元,本息合计11100399.62元(2018年1月27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汽车西站支行对被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10000000元保证金享有有限受偿权;三、被告林发其和吴玉艳、戚巍巍和王兰 对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8402元,由被告平凉苏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甘08执3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执行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1888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