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2民初6607号 |
案号 |
(2018)鲁0282执3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嗣洲、刘艳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利息708 333.3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并支付以借款本金2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6年5月1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青岛中鲁家居有限公司、青岛海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江韶、潘桂荣、刘显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即墨市卓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青岛金口玉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市振华街88号C区4号楼5号房屋(即房地权字第201477831号)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 467元,由九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5-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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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74721482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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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振华街88号C区4号楼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