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鸿聚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3民初27385号 |
案号 |
(2019)京0113执1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铁豹偿还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32 600元、利息27 905.23元、截至2018年7月18日的罚息50 138.59元及其他罚息(其他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计算基数与罚息利率标准以双方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陈元钟、陈宏俱、北京禾伟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鸿聚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3元,由被告陈铁豹、陈元钟、陈宏俱、北京禾伟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安广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鸿聚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京0113执113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609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铁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672837639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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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东区阎富路1号-64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