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正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328********0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32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云0328执4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2016)云0328民初251号民事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韩正林、张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加彪的借款1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4年3月1起至清偿完毕止。二、由被告韩正林、张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加彪的借款1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28起至清偿完毕止。三、由被告韩正林、张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加彪的借款2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17起至清偿完毕止。四、被告韩正林已经支付的利息600000元从实际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五、驳回原告傅加彪要求被告承担曲靖圣泰商贸有限公司、曲靖市万圣山泉有限公司、韩兴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正林、张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沾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时间 |
2017-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