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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正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0328********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328执410号
案号
(2017)云0328执恢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沾益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韩正林、张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加彪的借款1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二、由被告韩正林、张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加彪的借款13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三、由被告韩正林、张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加彪的借款20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17起至清偿完毕止。四、被告韩正林已经支付的利息600000元从实际应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五、驳回原告傅加彪要求被告承担曲靖圣泰商贸有限公司、曲靖市万圣山泉有限公司、韩兴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韩正林、张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沾益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7-09-29
发布时间
2017-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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