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曲靖圣泰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3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曲中法民初字第00302号 |
案号 |
(2018)云03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曲靖市万圣山泉有限公司、沾益县桃源龙潭半个山采石场、曲靖圣泰商贸有限公司、韩正林、韩兴来、吴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曲靖市麒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000209.65元;以及自2015年0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曲靖市万圣山泉有限公司、沾益县桃源龙潭半个山采石场、曲靖圣泰商贸有限公司、韩正林、韩兴来、吴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37501.05元。三、被告曲靖炬安诚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27元,由被告曲靖市万圣山泉有限公司、曲靖炬安诚信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沾益县桃源龙潭半个山采石场、曲靖圣泰商贸有限公司、韩正林、韩兴来、吴文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7-05 |
发布时间 |
2018-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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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正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302587381075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曲沾大道瑞丰新苑2栋3号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