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鹤壁市沃德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鹤民初字第59号 |
案号 |
(2015)鹤中法执字第00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鹤壁市沃德商贸有限公司、郭日红在2015年5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华文祥7630000元;二、鹤壁市沃德商贸有限公司、郭日红向鹤壁盛典置业有限公司、华文祥支付763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65210元,减半收取为32605元由鹤壁市沃德商贸有限公司、郭日红负担;四、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本院审查确认,自2015年4月2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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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保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58601099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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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鹤壁市淇滨区杨庄东杨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