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陆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548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按本金168540元、月利率1分计算至2021年4月份,刘陆洋共欠刘莹本金及利息187740元。从2020年4月底开始,刘陆洋每个月月底之前偿还刘莹10000元至2021年3月底,到2021年4月底偿还66740元,本金利息全部结清;二、如果刘陆洋任何一期没有按约定偿还,刘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刘陆洋给付全部未偿还的款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671元,减半收取1835.5元,由刘陆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