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跃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襄刑初字第150号 |
案号 |
(2020)豫1025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希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德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平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董跃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