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青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4********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43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陕0431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由被告咸阳群益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按照月利率8.74‰承担,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36‰承担);二、被告李新社、张青梅、陈杭祥对上述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三、驳回原告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被告咸阳群益商贸有限公司、李新社、张青梅、陈杭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27 |
发布时间 |
2018-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