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海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2********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181民初2302号 |
案号 |
(2020)晋1181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罚息共计116343.31元。被申请人王振华,陈海英共同支付申请人上述借款本金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9%计算。被申请人山西鹏达益亨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孝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