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书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0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2507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5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崔书兰、崔端阳、山西一把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阳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1496628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2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7元,减半收取9253.5元,由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