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乐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321民初2538号 |
案号 |
(2020)鲁0321执1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乐波、杨玲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 000元、截止到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16 577.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崔乐波、杨玲以5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现武、张勇、毕立胜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在最高余额750 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被告巩同霞对被告陈现武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被告崔玉梅对被告张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被告高秀荣对被告毕立胜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分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被告陈现武、巩同霞,被告张勇、崔玉梅,被告毕立胜、高秀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乐波、杨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483元,由被告崔乐波、杨玲负担;被告陈现武、巩同霞、张勇、崔玉梅、毕立胜、高秀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