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鑫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10321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东鑫华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加美座椅有限公司价款49500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59元,由被告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82569029166J |
登记机关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西葛村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