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计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123********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123民初96号 |
案号 |
(2019)黑1123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计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45,198.00元(自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13.95‰计算),本息合计245,198.00元。2018年10月24日后的利息继续按月利率13.95‰计算,计算至清偿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宋仙杰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计朋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8.00元、公告费650.00元由被告计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