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邯仲裁字第0149号 |
案号 |
(2020)冀0402执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河北彬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4616712.1元及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的罚息226388.57元,复利2812.34元,并应以4616712.1本金,按年利率9.425%的标准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被申请人王树海、龚振华、王巧红、郭锐、王炎天、王玉林、陈密如、闫香波、马立军、李志芳、何增云、河北银信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振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5713064179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13层13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