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28********5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82民初3856号 |
案号 |
(2020)豫1082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长葛市恒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被告刘永、刘波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长葛市恒发电器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葛市恒发电器有限公司追偿,被告长葛市恒发电器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昊天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长葛市八七路首府花园3号楼1-2层商铺0001001、0001002、0001003、0001004(房产证号为长房权证长葛市字第10028061号、10028062号、10028063号、10028064号)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