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3********93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4民初5608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6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飞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94644.51元。二、被告刘飞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支付借期期内利息。(以94644.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按年利率10.3%标准计算,并扣除已归还的17.25元)三、被告刘飞按年利率15.45%标准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分段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本金基数、时间起算时间详见下表)本金基数(单位:元)起算时间(年、月、日)2419.112018年12月22日2440.572019年1月22日2537.572019年2月22日2484.722019年3月22日2530.442019年4月22日2529.212019年5月22日2573.872019年6月22日2595.962019年7月22日2618.242019年8月22日2640.722019年9月22日67274.12019年10月22日四、被告刘飞按年利率15.45%标准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复利。(以上述第二项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五、被告刘飞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上述一至五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被告陈春红对上述一至五项债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清偿债务部分向被告刘飞进行追偿。七、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刘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11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