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万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39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5民初3715号 | 
| 案号 | (2020)苏0505执71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长青、安徽万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海新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宋长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另行向原告李海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海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823862。如果被告宋长青、安徽万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902元,由被告宋长青、安徽万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钱朝俊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139083936 | 
| 登记机关 | - | 
| 注册地址 | 合肥市蜀山区长丰南路68号明珠苑1栋1单元301室 | 

 
               
             
              


 
              


 
               
             
               
             
               
             
               
             
              